以下是北京青年报官网发表的吴元中先生的原文:
“ 1月12日,一段题为《武汉北湖小学多名学生排队到讲台前被老师竹板打手》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视频显示,一名中年女教师拿着一条竹板,让学生伸出手进行抽打。这个打几下后再打下一个,没人前来时就喊“下一个”。轮到一名男生时,现场的拍摄者示意老师“这个打重一点”。
这样的事情实在让人不可思议。前不久教育部出台并实施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简称《规则》),怎么还有教师置《规则》于不顾,想对学生怎么惩戒就怎么惩戒呢?作为教育惩戒的根本大法,《规则》既是对教师与教育部门的授权,支持教师依照相关措施对违规违纪的学生施以惩戒,同时又是限制,不允许采取规定之外的措施,以此把任意惩戒的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规则》只是规定,根据违规违纪学生情节轻重和所在年级,可给予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做公益服务、教室内站立、由学校德育工作人员训导、停课停学乃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等惩戒措施或处分。如此细致清楚的惩戒范围,为什么还有教师采用规则之外的惩戒方式呢?
对学生身体的击打、抽打等行为属于殴打,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不被《规则》容许的行为。既然《规则》规定,对不同违规违纪行为可以相应采取批评、罚站等措施予以教育、惩戒,这就意味着教师不能由着个人的情绪和性子,在规定之外采取措施,任意惩戒学生。不仅《规则》第十二条明确禁止的行为不被允许,没有列出的行为也不被允许。
“法无授权不可为”,惩戒涉及学生的感受、尊严、权益以及家长能否理解与支持的问题,所以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施,不能越雷池半步。“法不禁止即自由”,教育惩戒权实质上也是一种公权力,它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有着本质区别,而与行政权等其他公权力一样,也是需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自行其是。
不仅在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还包括在其他工作关系中,都需要依靠制度的约束,避免个人任性的行为。这是因为虽然行使职权的是个人,但个人行使的职权关系却涉及集体利益,如果不能有效管制和约束,就可能导致个人做出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权力滥用与不负责任行为,就会有相应的惩罚。教师违反规定对学生不当惩戒,理应受到相应处罚。《规则》第十五条在支持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按规定对违规违纪学生予以惩戒的同时,也规定对违规惩戒行为予以批评、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1月13日,江汉区教育局通报称,因临近期末考试学生上课疯闹,班主任夏某对近10名学生进行了惩戒,已责成北湖小学对涉事老师停课反省处理,并向学生和家长致歉。通过此次事件,所有教师和教育部门都应以此为戒,认真学习《规则》的内容,对自身存在的不当行为及时纠偏,必须严格按照《规则》对学生惩戒,不得违反。 (吴元中)"。
该文发表后,立即引起一片热议。下面是收录的部分网友的观点。从大家的观点来看,好像对吴先生的观点颇不以为然。
网友1:
学生都是祖宗,你要供着,哄着,顺着,让其自然发现,多和他们交朋友,做到逆来顺受,两耳不闻班级事。做一名好好老师!
网友2:
我看了看 有骂你的我就放心了 我的孩子可以打手心 屁股 另外跪着的老师怎么教育出 站着的学生
网友3:
这年头敢拿戒尺惩戒学生的老师绝对是有责任心的好老师,跪着的老师怎么可能教出站着的学生!!
网友4:
暴力教育只会教授暴力,威权压制只能得到服从的小孩而不是真正的成长的小孩,这样孩子终于成年甚至成为更有力量的人的时候,他会怎么对待其它人?
网友5:
这种报纸早关了算了,老师打手心有什么错?从教书育人角度,这是对学生的负责,对学生的角度,这是教他遵守规则,学生犯错在先,学生破坏规则在先,请问这10几位学生考虑过其它多数同学利益吗?这些学生家长真应该好好思考一下。
网友6:
就这?打个手心这种小事情有这个必要吗?我90后的,我们读书的时候犯错拿教鞭打手心是小意思啦,老师都是拿扫把棒打手心和屁股的。扫把棒都打断好几根了,一个个回去都不敢跟父母讲,因为讲了还要挨父母的揍,父母只会说为什么老师不打别人就打你?你活该,然后在揍一顿
网友7:
只有规范老师的没有规范学生的这么下去再敬业的老师也干不过不听话的学生,老师有规定也得给学生制定一个严厉点的制度要不然不听话的那一群学生不就越来越没规矩了吗?别光从大人下手啊不体罚也行你得弄个规定来替代威慑不听话的学生吧?要不然老师不管家长不知道那孩子学坏了算谁的责任?
网友8:
错就错在老师太敬业。 我们高中有的老师,对于一些学生不打,不骂,但是也不管… 就本次事情来讲,打个手心就这么兴师动众。如此高射炮打蚊子的处理方式长此以往下去,会造成老师不敢管,孩子无法无天的地步
网友9:
错吗?一方面想让儿子女儿出人头地,另一方面有不想孩子受苦受累,你自己教吗?严师出高徒
……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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